shēngshāduó

生杀予夺

成语组合

ABCD式

成语结构

联合式

感情

贬义

年代

古代

热度

常用

拼音 shēng shā yù duó

注音 ㄕㄥ ㄕㄚ ㄩˋ ㄉㄨㄛˊ

繁体 生殺予奪

感情 贬义成语

近义词 草菅人命,生死予夺,杀生予夺,加膝坠渊

意思解释

生:让人活;杀:把人处死;予:给予;赏赐;夺:剥夺;处罚。
形容反动统治者掌握生死、赏罚大权。

出处: 《周礼・春官・内史》:“五曰杀,六曰生,七曰予,八曰夺。”

用法: 联合式;作定语;含贬义。

例子: 干这种职务的人大半是带工的亲戚,或者是在地方上有一点势力的流氓,所以在这种地方,他们差不多有生杀予夺的权利。(夏衍《包身工》)

正音: “予”,读作“yù”,不能读作“yú”。

辨形: “予”,不能写作“于”。

辨析: 见“草菅人命”。

英语: have sb. completely in one's power

俄语: произвольно распоряжаться жизнью и имуществом

日语: 生殺与奪 (せいさつよだつ)

法语: pouvoir absolu

详细解释

【释义】

生存、杀害、给予、夺取。比喻人切身的一切事情。#语本《周礼・春官・内史》。

【典源】

#《周礼・春官・内史》[1]

[2]掌王之[3]之法,以[4]王治。一曰[5],二曰[6],三曰[7],四曰[8],五曰[9],六曰[10],七曰[11],八曰[12]。执国法及国令之贰,以考政事,以逆会计。掌叙事之法,受讷访,以诏王听治。凡命诸侯及孤、卿、大夫,则策命之。凡四方之事书,内史读之。王制禄,则赞为之。以方出之,赏赐亦如之。内史掌书王命,遂贰之。

注解

[1]典故或见于《荀子・王制》。

[2]内史:周礼春官之属,掌爵、禄、废、置、杀、生、予、夺之法。

[3]八枋:八柄,即爵、禄、废、置、杀、生、予、夺。

[4]诏:音zhào,告诉、告诫。

[5]爵:古代封给贵族或功臣的名位。

[6]禄:俸给、官俸。

[7]废:停止、舍弃。

[8]置:建立、设立。

[9]杀:杀害。

[10]生:生存。

[11]予:给予。

[12]夺:夺取。

参考

《荀子・王制》

君子者,天地之参也,万物之揔也,民之父母也。无君子,则天地不理,礼义无统。上无君师,下无父子,夫是之谓至乱。君臣、父子、兄弟、夫妇,始则终,终则始,与天地同理,与万世同久,夫是之谓大本。故丧祭、朝聘、师旅,一也;贵贱、杀生、与夺,一也;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、兄兄、弟弟,一也;农农、士士、工工、商商,一也。

【典故】

生杀予夺”分别指生存、杀害、给予、夺取。根据《周礼・春官・内史》记载,周朝内史掌管:爵、禄、废、置、杀、生、予、夺等八柄,后来“生杀予夺”这个成语就从这里演变而出,用来比喻人切身的一切事情。出现“生杀予夺”的书证如宋・苏洵〈上皇帝书〉:“其一境之内,所以生杀予夺,富贵贫贱者,皆自我制之,此固有以臣妾之也。”

【书证】

  • 01.宋・苏洵〈上皇帝书〉:“其一境之内,所以生杀予夺,富贵贫贱者,皆自我制之,此固有以臣妾之也。”
  • 02.《元史・卷四七・顺帝本纪十》:“一应军机政务,生杀予夺,事无轻重,如出朕裁。”
  • 03.《明史・卷二四四・杨涟列传》:“陛下春秋鼎盛,生杀予夺,岂不可以自主?”
  • 04.《东周列国志》第九七回:“夫制国之谓王,生杀予夺,他人不敢擅专。”

【用法】

语义比喻人切身的一切事情。

类别用在“生死大权”的表述上。

例句

落在敌人手中的俘虏,生杀予夺全由他人决定。

在君主专制的社会,君王对臣民有生杀予夺的大权。

这个暴君大权在握,生杀予夺全凭一己喜怒,因此没有一个人不惧怕。

在这个专制的国家中,执政者握有生杀予夺之权,人民毫无自由权利可言。

造句示例

  • 然而,上星期,在穹庐般高顶的法院大堂,端视着科克兰德的那位法官却有着生杀予夺的权利----至少有理由认为他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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