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院
注音 ㄨˇ ㄩㄢˋ
详细解释
词语解释
五院
◎唐称御史大夫、御史中丞、侍御史、殿中侍御史、监察御史五官之署为五院。后代沿用其称。民国时指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试、监察五院。
翻译
- 英语 Five yuan or courts that forme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under Sun Yat-sen's constitution, namely: 行政院[xing2 zheng4 yuan4] Executive yuan, 立法院[li4 fa3 yuan4] Legislative yuan, 司法院[si1 fa3 yuan4] Judicial yuan, 考試院|考试院[kao3 shi4 yuan4] Examination yuan, 監察院|监察院[jian1 cha2 yuan4] Control yuan
引证解释
1.唐 称御史大夫、御史中丞、侍御史、殿中侍御史、监察御史五官之署为五院。后代沿用其称。
例证唐 · 李绰 《尚书故实》:“臺仪自大夫已下至监察,通谓之五院御史。国朝践歷五院者共三人,为 李商隐、张魏公 延赏、温僕射 造 也。”
按, 李商隐 未尝为御史,当为 李尚隐 之误。 尚隐 曾任御史中丞。见《旧唐书 · 李尚隐传》。 宋 · 钱易 《南部新书》乙:“自 唐 初来,歷五院惟三人……五院谓监察、殿中、侍御史、中丞、大夫。”
2.民国 时指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试、监察五院。
国语辞典
五院
1.中央政府负责治权的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、考试院、监察院。
2.唐以后的官制。称监察、殿中、侍御史、中丞、大夫为“五院”。
网络解释
五院
五院是五权宪法的体现,是国民政府的组织机构,即立法院、行政院、司法院、考试院、监察院。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;行政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;司法院掌管司法律政事务;考试院负责官员的选拔和考核;监察院负责监察。各院皆可依据法律发布命令,并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议案。现在台湾当局,依旧沿用这个政治体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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