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关法的成语
带法的四字成语(共找到154条成语)
| 近义词 | 解释 | 出处 |
|---|---|---|
| 执法犯法 | 指执行法律的人违背法律。 | |
| 守法奉公 | 守:遵守。 遵守法令,奉行公事。 |
元・无名氏《射柳捶丸》第一折:“常则要守法奉公理遮民,屏邪除佞进忠良。” |
| 法出一门 | 谓法律统一,前后一致,不能随意变通。 | 《艺文类聚》卷五四引晋杜预《奏事》:“法出一门,然后人知恒禁,吏无淫巧,政明于上,民安于下。” |
| 违条犯法 | 违犯法律条文。 | 元・关汉卿《鲁斋郎》第四折:“他做了违条犯法的事,昨已斩了。” |
| 法不容情 | 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宽容。 | 熊召政《张居正》第四卷第十回:“金学曾实不忍伤害这位慈眉善目的老和尚,但法不容情。” |
| 如法炮制 | 本指依照一定的方法制作中药。现指比喻照着现成的样子做。 | 宋・释晓莹《罗湖野录》第四卷:“若克依此书,明药之体性,又须解如法炮制。” |
| 无法无天 | 法:法纪;天:天理。 旧指不顾国法和天理;任意干坏事。现多形容违法乱纪;不受管束。 |
清・曹雪芹《红楼梦》:“珍大奶奶是个老实头,个个人都叫他养得无法无天的。” |
| 王法无情 | 王法:国家法律。 国家的法律是不讲情面的。 |
元・郑廷玉《后庭花》第四折:“这两个都不待秋后取决,才见的官府内王法无情。” |
| 激将法 | 用反话去激人,促使人决心去做的策略。 | 毛泽东《论持久战》:“一切敌人的‘挑战书’,旁人的‘激将法’,都应束之高阁,置之不理,丝毫也不为其所动。” |
| 墨守旧法 | ||
| 如法泡制 | 见“如法炮制”。 | 鲁迅《而已集・再谈香港》:“两个茶房将第二箱抬到舱面上,他如法泡制,一箱书又变成了一箱半,还撕碎了几个厚纸包。” |
| 不二法门 | 不二:唯一的;法门:修行的门径。 修行者唯一的入道途径。 |
《维摩诘经・入不二法门品》:“如我意者,于一切法无言无说,无示无识,离诸问答,是为入不二法门。” |
| 玩法徇私 | 玩:忽视;徇私:曲从私情。 不顾公理王法,曲从私情。 |
明・冯梦龙《警世通言》第24卷:“闻知你公正廉能,不肯玩法徇私……你与我把这事情用心问断。” |
| 就地正法 | 在犯罪的当地执行死刑。 | 清・吴趼人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65回:“因为案情重大,并且是积案累累的,就办了一个就地正法。” |
| 败法乱纪 | 败:毁坏,摧残;乱纪:破坏法纪。 败坏法令,扰乱纪律。 |
南朝・宋・范晔《后汉书・袁绍传》:“便放志专行,威劫省禁,卑侮王僚,败法乱纪,坐召三台,专制朝政。” |
| 法不责众 | 责:责罚;众:多数人。 指某种行为即使应受到法律的惩罚,但很多人都那样干,也就不好惩罚了。 |
清・石玉昆《小五义》第38回:“大家一议论,法不责众,全走了。” |
| 法力无边 | 法力:佛教中指佛法的力量;后泛指神奇超人的力量。 佛法的力量没有边际。比喻力量极大而不可估量。 |
明・无名氏《八仙过海》第三折:“小圣我法力无边,通天达地,指山山崩,指水水跑。” |
| 使法量功 | 依照法则规章来衡量功绩。 | 《韩非子・明法》:“是故先王之治国也,使法择人,不自举也。使法量功,不自度也。”三国・蜀・诸葛亮《兵要》:良将之为政也,使人择这,不自举;使法量功,不自度。 |
| 舞文枉法 | 玩弄文辞,巧用法令,以达到邪恶的目的。 | 清・李绿园《歧路灯》第106回:“稽查书办,没有一个不舞文枉法。” |
| 现身说法 | 本佛教用语;指佛能依附一切有生命的东西;显现出种种身形来讲解佛法。后比喻以亲身经历和体验为例来说明某种道理。 | 宋・释道原《景德传灯录・释迦牟尼佛》:“亦于十方界中现身说法。” |
| 一定之法 | 一定:固定不变。 一经确定下来就不再改变的法规。 |
《淮南子・氾论训》:何况乎君数易世,国数易君,人以其位达其好憎,以其威势供嗜欲,而欲以一行之礼,一定之法,应时偶变,其所不能中权亦明矣。 |
| 皈依佛法 | 皈依:信仰佛教者的入教仪式,因对佛、法、僧三宝表示归顺依附,亦称“三皈依”;佛法:佛教教义。 指信佛,比喻对人很顺从。 |
李脃人《暴风雨前》:“啥都不怕,歪得像一只老虎,如今武松进门,就皈依佛法了。” |
| 王子犯法,与庶民同罪 | 王子:借指有权势的人;庶民:平民百姓。 有权势的人犯法,和老百姓一样处以罪刑。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 |
清・夏敬渠《野叟曝言》第六十七回:众人都说哪里话,王子犯法,庶民同罪,这是因奸杀命的事,既犯到官,还有活命的吧? |
| 法家拂士 | 拂:通“弼”。 法家:明法度的大臣;拂士:辅弼之士。 指忠臣贤士。 |
战国・孟子《孟子・告子下》:“入则无法家拂士,出则无敌国外患者,国恒亡。” |
| 麻衣相法 | 五代﹑宋时,麻衣道者所流传下来的相术,后世有麻衣法﹑麻衣术﹑麻衣相,皆依托为名。亦称为“麻衣神相法”。 相书、相术名。后人假托传说中的 麻衣道者 作。 亦省作“ 麻衣 ”、“ 麻衣相 ”。 清 黄遵宪 《番客篇》:“相法推《麻衣》,推命本《硌碌》。 ” 沈从文 《顾问官》:“又谈到《麻衣》、《柳庄》相法。 ” 《中国谚语资料》中:“学会麻衣相,敢把人来量。 ” 。 |
明 沈采 《还带记 众朋就相》:“头顶方巾腰束条 ,气傲;麻衣相法我独高,玄玅 。” 老舍 《老张的哲学》第一:“红红的一张脸,微点著几粒黑痣,按《麻衣相法》说,主多材多艺。” |
| 枉法徇私 | 指官吏违法乱纪,包庇坏人坏事。 | 明・冯梦龙《警世通言》第24卷:“闻知你公正廉能,不肯枉法徇私。” |
| 徇情枉法 | 指曲从私情;歪曲和破坏法律;胡乱断案。徇:曲从;枉:使歪曲。 |
元・王謦《中书右丞相史公神道碑》:“使官吏一心奉公,而不敢为徇情枉法之私。” |
| 取法于上,仅得其中 | 取法:取为法则。 比喻效仿于高超、精湛的学识、技艺等,也只能达到中等水平。 |
唐・李世民《帝范》:汝当更求古之哲王以为师,如吾,不足法也。夫取法于上,仅得其中;取法于中,不免为下。 |
| 执法不阿 | 阿:迎合。 执行法律公正无私,不屈从权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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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约法三章 | 约:商议确定;法:法律。 订立法律三条。原指订立法律;相约遵守。后泛指订立简单的条款;大家监督遵守。 |
汉・司马迁《史记・高祖本纪》:“与父老约,法三章耳;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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